[案例]
华兴公司是个国有企业,信勇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国家审计署某特派办审计质量检查中,发现华兴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项:“2002年9月5日,华兴公司在其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取得期限为半年的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次日,通过其关联方-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将此款注入利华投资公司用于炒股,至今尚未收回。”特派办审计质量检查组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予关注上市公司违规使用资金,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职责,执业质量存在问题。信勇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辩解道:“审计中我们注意到华兴公司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此项借款并入华兴集团借款中予以披露,但由于华兴公司直接将银行贷款注入其关联方-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而没有直接注入利华投资公司炒股,且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利华投资公司均不属于我们的审计范围,故无从得知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款用于何处。”
[讨论与分析]1.注册会计师为什么要在审计中关注被审计单位违法事项?
由于违反法规事项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独立审计准则中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但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违反法规的行为,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对也不可能对防止违反法规行为负责,但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可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
2.注册会计师如何处理被审计单位的违法事项?
对于在审计中关注到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事项,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把其作为一个重点的审计领域,实施针对性审计程序予以查证。如果查证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影响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把此事项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建议其纠正。在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报告的层次,一般应向该人员负责的更高管理人员报告,以期问题得以较好解决。如果注册会计师怀疑高层管理人员涉嫌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时,应谨慎考虑是否向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审计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如果查证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影响会计报表,应当继续追查下去,获取证据支持调整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对于在审计中没有关注到的违法事项应当承担责任吗?
在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与社会公众(包括监管部门)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为缩小这一差距,固然需要社会公众(包括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特征和责任的进一步了解和理解,更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谨慎执业,充分披露和揭示出所有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违反法规事项,来释放或减少审计风险。因此,如果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尽到谨慎执业,仍然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但如果有证据或迹象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谨慎职责,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例中,尽管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手段受限,不能延伸审计,“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利华投资公司均不属于我们的审计范围,故无从得知兴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款用于何处。”确是事实,这也是困扰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最大难题之一,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重点关注……(11)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把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转交给做房地产业务的关联方这种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高度警惕,设计出相应追查审计程序查明该资金的去向、原因及结果。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此不补充证据予以说明,就没有尽到谨慎职责,可能会招致很大的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设计了追加的审计程序,但通过询问、检查程序不能了解事情的真相,又不能延伸审计,这时,注册会计师基于谨慎考虑,也应当把此事项视同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仅仅告诉社会公众 “我们不能像国家审计那样可以延伸审计”而不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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